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改革精神和我省药学类(非医疗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实际,在深入调查、专家论证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我们拟定了《河南省药学类(非医疗机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申报评价标准(试行)》。请各地、各有关单位结合药学类(非医疗机构)专业技术从业人员特点和本地实际,认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并于10月15日前反馈。
联系电话:0371-69690198(省人社厅人才评价开发处)
0371-65567511(省药监局人事处)
邮 箱:hnszgb2@126.com
hfdarenshichu@163.com
2022年9月30日
河南省药学类(非医疗机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申报评价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从事药学类(非医疗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完善考评结合的人才评价机制,促进全省药学类(非医疗机构)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推动药品安全和药品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药学(非医疗机构)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药学类(非医疗机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三个层级,其中,初级职称分别为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职称分别为副高级和正高级,名称分别为:药(中药)士(非医疗机构)、药(中药)师(非医疗机构)、主管药(中药)师(非医疗机构)、副主任药(中药)师(非医疗机构)、主任药(中药)师(非医疗机构)。
第三条、药学类(非医疗机构)高级职称采取面试答辩与专家评价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实施,中级职称采取以考代评的方式,初级职称按照我省初定政策进行认定。
第四条、本标准适用于在全省非医疗机构中从事药学类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包含从事药品研发、生产、流通、监督检查(包括检验检测、审评查验、监测与评价)等所有与药学(非医疗机构)相关领域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符合本标准的从事上述药品工作10年以上的相关人员,可由工程、自然科学等其他系列职称转评同级药学专业职称。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协作精神、敬业精神和职业道德。
(二)身心健康,心理素质良好,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三)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若出现不合格(不称职)等次,该考核年度不计算在职称申报规定的资历年限内,考核合格的年度可累计计算。
(四)受到行政处分记过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人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因涉嫌经济犯罪或其它重大问题正在立案审查尚未结案者、违法人员在服刑期间,均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第七条、学历和任职年限条件
(一)副主任药(中药)师(非医疗机构)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具备相应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博士学位,受聘担任主管药(中药)师(或执业(中)药师)满2年。
2.具备相应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受聘担任主管(中)药师(或执业药(中药)师)满5年。
3. 具备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受聘担任主管药(中药)师(或执业药(中药)师)满5年。
4. 具备相应专业大专学历,受聘担任主管药(中药)师(或执业药(中药)药师)满7年。
5. 县及以下企事业单位申报人员可将学历放宽至中专学历,受聘担任主管药(中药)师(或执业药(中药)师)满10年。
(二)主任(中)药师(非医疗机构)
具备相应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受聘担任副主任药(中药)师(非医疗机构)职务满5年。
第三章 评价条件
第八条、能力业绩条件
(一)副主任药(中药)师(非医疗机构)
1. 专业能力要求
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能较好地掌握并能灵活运用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有较强的业务组织管理能力、解决复杂疑难问题能力、具备撰写较高水平专业报告的能力,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操作能力和独立开展科研攻关能力、引导医药行业发展的前瞻能力,并在某一领域有所专长,能够组织本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业务工作和学术研究,或带领本行业、本单位取得突出成绩和业绩。
2. 业务工作能力、经历要求
申报人员提交任期内较高水平的相关专题报告2份(每份在1500字以内)。要求理论与实践工作相符,能体现出实际工作能力与水平。
根据从事专业,符合下列条件任意3项(其中省、市级单位至少具备前6项中的1项;不符合规定学历要求的,可破格申报评审,但要满足下列条件中的4条以上,且须至少具备前6项中的1项。
(1)完成本专业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以上(限前5名);或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以上(限第1名)。
(2)省、市级单位申报人员在SCI或中文核心期刊以第一作者发表本专业、质量较高的论文1篇以上或科技核心期刊论文2篇以上;县级单位(不含市辖区)申报人员以第一作者在本专业科技核心期刊或中文核心期刊或SCI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
(3)作为主要发明人(限前3)获得国家授权的与本专业有关的发明专利1项以上。
(4)作为第一主编或副主编撰写1本以上具有正规书号的学术著作或译著(5万字以上,且本人在学术著作或译著撰写或翻译的字数不低于1万字)。
(5)获得本专业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不限名次),或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限前3名,二等奖限前5名,一等奖限前7名)1项以上。
(6)药学领域国家级二类和省级一类技能大赛前三名获得者。
(7)主要参与过研究并形成国家指导原则、检查指南、管理办法、法律法规等制修订1项以上;或主要编写(需提供材料证明工作量)省级检查指南和管理办法制修订1项以上,并被上级主管部门采纳。
(8)主要参与过(限前10名,单位提供贡献工作量证明)药品研发并取得药品注册批件、或获得新药临床试验许可或新药生产批件1项以上;或主要负责过(限前5名)国家级监督抽检、风险监测、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药品上市后安全性评价等项目(课题)1项以上。
(9)主要参与过并形成国家药品标准、补充检验方法、快检方法、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等的制修订2项以上;或独立承担过行业或地方药品标准、补充检验方法、快检方法、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等的制修订2项以上,并被上级主管部门采纳。
(10)主持过新药、系列药品市场情况分析预测调研或药品上市后风险评估/预警,并编写有价值的调研分析报告或风险评估报告(须公开发表并作为投资依据或被国家相关部门采纳)1篇以上;或主持药品经营企业质量管理和GSP标准执行工作或主持药品生产管理和GMP标准执行等工作,担任企业质量管理等部门负责人以上职位累计满5年,在帮助企业解决经营管理或生产管理问题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须经2名以上本专业在职在岗正高级职称专家的鉴定。
(11)独立承担过药品鉴别、养护、加工炮制、栽培养殖、调剂制剂等工作,并在其中2项以上获得县(区)以上奖励,或在其中2项以上有独特专长,解决过复杂的技术问题,并得到2名以上本专业在职在岗正高级同行专家认可(需提供专家鉴定材料和专长证明材料)。
(12)主持或主要负责(限前5名)编写药用植物栽培技术规范、质量管理规范、饮片加工工艺等中药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1项以上,并推广应用;或主持解决本专业关键技术问题或疑难问题2项以上,并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或在同行中被推广应用(需要有论证材料支撑)。
(13)主持(市)厅级以上被采纳的药品研发方案设计、技术改进项目或获奖成果的研究工作2项以上;或主持新药成果的转化或新技术、新项目、新产品的推广应用2项以上,需提供2名以上本专业在职在岗正高级同行专家综合评价意见。
(14)作为技术骨干(限前10名)在药品研制或生产领域参与省级以上重大项目1项以上并结项;或主要负责(限前5名)过重大投资项目立项工作1项以上,并取得一定成果(需提供证明材料建议);或主持本专业领域相关的校企合作项目1项以上,并有相应的成果,社会经济效益显著,项目经费不低于50万元。
(15)作为技术专家或统计专家参加过全国性能力验证计划的组织工作1项以上,并取得满意结果,或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国家级或国际能力验证计划1项以上,并取得满意结果;或主要负责(限前5名)编写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等相关技术文件,并承担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药品行业发展动态等专题1项以上,并有一定的成果(需提供证明材料)。
(二)主任药(中药)药师(非医疗机构)
1. 专业能力要求
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熟练掌握运用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有丰富的业务组织管理能力、破解复杂疑难问题能力和跟踪学术前沿开展科研攻关能力、引导医药行业发展的前瞻能力,并在本专业领域有所建树,具备撰写高水平专业报告的能力,能够带领本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业务工作和学术研究,带领本行业、本单位取得显著成绩和业绩。
2. 业务工作能力、经历要求
申报人员提交任期内较高水平的相关专题报告3份(每份在1500字以内)。要求理论与实践工作相符,能体现出实际工作能力与水平。
根据从事专业,符合下列条件任意4项(其中省、市级单位至少具备前6项中的1项。不符合规定学历要求的,可破格申报评审,但要满足下列条件5条以上,且须至少具备前6项中的1项。
(1)主持完成本专业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以上(国家重大专项等课题需为子课题负责人以上);或主持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2项以上。
(2)(2)省、市级单位申报人员在SCI或中文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质量较高的论文2篇以上;县级单位申报人员在本专业科技核心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
(3)作为主要发明人(限前3名)获得国家授权的与本专业有关的发明专利2项以上。
(4)作为第一主编撰写1本以上具有正规书号的学术著作或译著(10万字以上,且本人在学术著作或译著撰写或翻译的字数不低于2万)。
(5)获得本专业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限前7名),或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限第1名,二等奖限前3名,一等奖限前5名)1项以上。
(6)药学领域国家级二类和省级一类技能大赛第一名获得者。
(7)主要参与过研究并形成国家指导原则、检查指南、管理办法、法律法规等制修订2项以上;或主要编写(需提供材料证明工作量)省级检查指南和管理办法制修订2项以上,并被上级主管部门采纳。
(8)主要参与过(限前5名,单位提供贡献工作量证明)药物研发并取得药品注册批件,或获得新药临床试验批件或新药生产批件1项以上;或主要负责(限前3名)过国家级监督抽检、风险监测、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药品上市后安全性评价等项目(课题)2项以上。
(9)主要参与过并形成国家药品标准、补充检验方法、快检方法、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等的制修订3项以上;或独立承担过行业或地方药品标准、补充检验方法、快检方法、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等的制修订4项以上,并被上级主管部门采纳。
(10)主持过新药、系列药品市场情况分析预测调研或药品上市后风险评估/预警,并编写有价值的调研分析报告或风险评估报告(须公开发表并作为投资依据或被国家相关部门采纳)2篇以上;或主持药品经营企业质量管理和GSP标准执行工作或主持药品生产管理和GMP标准执行等工作,且担任企业质量管理等部门负责人以上职位累计满5年,在帮助企业解决经营管理或生产管理问题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须经3名以上本专业在职在岗正高级职称专家的鉴定。
(11)独立承担过药品鉴别、养护、加工炮制、栽培养殖、调剂制剂等工作,并在其中3项以上获得市级以上奖励,或有3项以上独特专长,解决过复杂的技术问题,并得到3名以上本专业在职在岗正高级同行专家认可(须提供专家鉴定材料和专长证明材料)。
(12)主持编写药用植物栽培技术规范、质量管理规范、饮片加工工艺等中药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2项以上,并推广应用;或主持解决本专业关键技术问题或疑难问题3项以上,并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或在同行中被推广应用(需要有论证材料支撑)。
(13)主持(市)厅级以上被采纳的药品研发方案设计、技术改进项目或获奖成果的研究工作3项以上;或主持新药成果的转化或新技术、新项目、新产品的推广应用3项以上,需提供3名以上本专业在职在岗正高级同行专家综合评价意见。
(14)主持药品研制或生产领域省级以上重大项目1项以上;或主要负责(限前3名)过重大投资项目立项工作2项以上,并取得一定成果(需提供证明材料)。或主持和本专业领域相关的校企合作项目1项以上,并有相应的成果,社会经济效益显著,项目经费不低于100万元。
(15)作为技术专家或统计专家参加过全国性能力验证计划的组织工作2项以上,并取得满意结果;或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国家级或国际能力验证计划2项以上,并取得满意结果;或主要负责(限前3名)过编写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等相关技术文件,并承担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药品行业发展动态等专题2项以上,并有一定的成果(需提供证明材料)。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本标准所称“学历”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专业学历。取得国(境)外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需提供国家教育部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第十条、本标准规定的能力业绩条件均应为聘任现职称以来取得,全日制脱产学习期间取得的业绩不可参评,若任职期间参加全日制脱产学习,任职年限需扣除学习时间。
第十一条、药学类(非医疗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不含博士研究生)认定中级职称资格需通过国家执业药师考试。中级职称采用以考代评的方式,依据《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可认定其具备中级职称,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博士研究生毕业取得毕业证和学位证,可初定中级职称。初级职称可依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我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初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等相关政策初定。
第十二条、本标准所提及的论文或著作(译著)均限独著或第一作者,出现并列第一作者的文章仅供排名第一者使用。论文发表的刊物不含增刊、特刊、专刊、论文汇集等。SCI按照中科院收录期刊目录,中文核心期刊按照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目录,科技核心期刊按照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公布目录。期刊目录的制定随中科院、北京大学和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公布的目录动态调整。
第十三条、发明专利仅限原始发明人使用。
第十四条、本标准中“以上”、“以下”均含本级。
第十五条、跨系列转评的,凡跨系列参评人员,当年不得连转带评,任职年限与药学相关的可累计计算。
第十六条、援外、援藏、援疆、援青以及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中表现优秀的专业技术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
第十七条、对在药学类专业技术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业绩特别优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照《河南省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职称评聘“绿色通道”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破年限申报参评相应层级职称。
第十八条、对民营企业引进的博士研究生,企业博士后等专业技术人才可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标准由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业务部门负责解释。未涉及的事项,按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